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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富顺县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0年03月18日 【浏览字号:   来源: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富府办发〔2010〕9号
 
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顺县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富顺县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依照《政府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报批。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县政府采购中心要在继续贯彻执行《富顺县政府采购运行规程》(富府办发[2007]54号)和《关于转发〈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富财监[2008]113号)文件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工作运行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富顺县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富顺县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 通 用 类 采 购 项 目
序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 物 类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镜头、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协议供货)
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
A030202
打印机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030301
家具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A0401
纸张(协议供货)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A0708
制服*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包括供暖供热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皮卡车、各类专用汽车
A1101106
摩托车*
 
C
服 务 类
 
C01
印刷项目
10万元及以上、特种印刷除外(市20万)
C03
通用软件*
包括制成品软件
C05
保险
20万元及以上的人身意外保险
C070301
车辆保险(定点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C801
会议
 
C10
物业管理
20万元及以上
(二) 专 用 类 采 购 项 目
A
货物类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及医用耗材*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A1026
气象设备*
 
A1031
环境监测设备*
 
A1032
质量检测设备*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10万元以上
B
工程类
 
B09
房屋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30万元及以上
C
服务类
 
C03
信息技术及管理应用软件
20万元以上
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开发设计软件
注:目录中的*表示单位采购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年累计20万元以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位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上(市里是30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 或单位项目预算总额在10万(市里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经财政局审批后实行分散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列入国家和地方投资计划,在县级及其以上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工程(含附属工程)和勘察设计等项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服务类的项目或者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县属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年初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预算不足,执行中需要调增采购预算的,或年初预算编制过大、需要调减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依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分为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其中:目录内的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且部门具备采购条件的,经县财政局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规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政府采购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随机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只能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竟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的五中方式中选择适合的一种方式并按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三)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满足经常性采购需求,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对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实行定点采购。财政部门应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程序和合同条款,各级采购人应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执行。
       (四)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政府首购和订购产品等政策。在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中应明确载明对自主创新、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支持,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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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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