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杂”种子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是最重要、最基础的农业生产资料,保证优质、高产、足量的“两杂”种子供应,对于保障我县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至关重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规范种子经营、使用行为,确保农业用种安全和粮食增产,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经营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两杂”良种供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种子市场管理,抓好“两杂”良种供应是农业实用技术推广的龙头,是夺取粮食丰收、完成全省粮食增产100亿斤任务的关键,关系我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的种子市场有序放开,基本实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也方便农户购买。近年来,我县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基本确保“两杂”种子的正常供应,对我县农业稳产增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种子市场放开,我县种子代销点数量增至400余家,点多面广,销售人员农技水平和法律意识参差不齐,个别种子经营户不懂技术、唯利是图,严重存在以新品种引进为名销售未经审定(或认定)的品种、假劣种子,种子包装标识混乱,发布虚假种子信息,夸大品种特性欺骗群众,恶意竞争、走村串户兜售种子,不给购种者出据购种凭证等现象。尤其在“两杂”种子供应过程中出现的品种“多、乱、杂”问题,已对我县全国颇具影响力的再生稻生产构成冲击,直接威胁我县粮食生产安全。因此,充分认识 “两杂”良种供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两杂”种子供应管理迫在眉睫。
二、强化监管措施,维护“两杂”良种供应和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1.凡在我县销售“两杂”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凭合法、有效、齐备的手续到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经审核合格,凭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方可经营。全县农作物种子经营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种子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2.凡未经县种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品种,一律不允许在我县范围内销售推广;凡接受委托进行种子代销的,应按委托者所提供的品种代销,不得超范围销售种子,更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
(二)充分发挥农技推广系统供应“两杂”种子的主渠道作用。
各镇乡农业服务中心要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开设集体性质的“两杂”种子销售门市,配备专门农技人员,为当地农业生产提供优质良种和技术服务。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主渠道的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其开设的“两杂”种子销售门市只能销售县级农业部门公布的主推品种,在“两杂”种子预订和销售过程中,不得利用惠民政策和涉农项目,违反农户意愿强迫订种。
县监察、农业部门要对全县各镇乡农业服务中心供应“两杂”种子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规经营种子行为。
(三)强化“两杂”品种管理。
我县境内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且适宜我县种植的品种。县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各种子经营单位(个人)对所经营的“两杂”品种进行试验示范,并根据品种大田表现及试验示范数据,确定我县的主推品种,其相关情况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引导广大农民选购优良品种,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对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作用。
对于我县没有大面积示范过的品种,在推广前应进行多点示范或适应性种植试验,试验示范点不得少于5个,每个点面积不得小于0.5亩。凡未进行适应性种植试验或多点示范,要求进行经营、推广的品种,必须利用各种媒体(广播、电视台等)向社会公示没有在富顺地区示范,告知谨慎使用。凡未经县农业部门审核的“两杂”品种严格禁止在媒体上广告宣传、促销购买。
(四)强化种子质量监管。
县种子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切实加强种子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种子质量抽(送)检制度。对进入我县的待销种子分批次按照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进行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在种子销售旺季,对重点品种还将增加抽(送)检批次,抽检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种子要督促经营者召回,从源头上控制假劣种子流入市场,确保我县农业生产安全。
大春季节,各镇乡要加强田间巡查,主动收集情况,协助农业部门及时查处大田生产中反映出来的“两杂”种子质量事故。
(五)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推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积极推行种子经营者信用分类管理,实行信息公告制度。广泛开展种子经营“诚实守信”活动,推行种子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诚实守信、无种子质量事故的种子经营单位(个人),予以大力宣传和倡导;对不讲诚信、发生过种子质量事故的单位(个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取消在富顺经营的资格。
经营“两杂”种子必须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载明每批种子数量、来源、去向等,随时备查。对存在经营的种子抽检质量不合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种子经营单位,应当严格处罚,并取消在富顺经营的资格。
三、建立健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建立健全救灾备荒种子制度,是确保粮食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备荒种子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13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本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函[2006]138号)的要求,县农业、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应做到“四个落实”:一是品种落实。在当年农业部门发布的主推品种中重点选择3-5个品种;二是数量落实。按照我县常年用种量的10%进行储备;三是资金落实。县财政部门要在支农资金中专项安排救灾备荒种子资金,确保足量储备;四是公司落实。县农业部门应在全国50强种业企业中,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选择信誉好,近3年内没有出现种子质量事故,并愿意承担种子储备任务及风险的公司签订储备合同,以确保储备种子质量优、数量足、调得出。
四、加大种子市场监管力度,完善种子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在“两杂”种子供应管理工作中,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供应负总责。县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过市场检查、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等方式获取种子案件来源,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经营主体不合格、经营未经审定的品种、套购、制假售假、更换品种审定名称、品种名称标注混乱、虚假广告宣传、无生产经营档案或档案不完整、不按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对造成重大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不得以罚代刑。
县农业部门要加强种子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种子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要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制定种子质量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完善和规范田间鉴定程序,为受损农户提供合法充分的索赔依据;要及时处理种子生产、经营和用种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化解纠纷,做到管理、责任、服务“三到位”,切实维护受损农户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