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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为了加强和规范富顺县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鼓励我县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引导我县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专利战略,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资助我县单位和个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及我县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 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由县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 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涉外专利3000元/件。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县级财政安排的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县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和前沿技术的专利申请以及支持我县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的实施,并引导我县企事业单位充分运用专利制度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二、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经费、基本建设等方面。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为我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拥有有效的专利(申请)权,没有专利纠纷;符合本县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单位具有开发、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给予重点扶持: (一)属国家或我省重大科技专项,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保护; (二)系列高新技术核心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与保护; (三)国家、省或市级专利试点单位的重点专利技术、产品的产业化; (四)我县支持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战略。 二、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二)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 (三)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申请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由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直接向县知识产权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申请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由富顺县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及附件两部分组成;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由富顺县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及附件两部分组成。 富顺县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为申请的正式文件,由项目承担单位如实填写。 富顺县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为申请的正式文件,由申报人如实填写。 (三)申报时间: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申报在每年3月10日前完成,特殊情况下的重点项目,经县知识产权局同意,可及时直接申报。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报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县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同一件专利只能提出一次申请。 第七条 项目评审立项 (一)县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后,由县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 (二)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县知识产权局审定立项的项目,列入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计划,由县知识产权局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正式立项。 (三)县财政局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收到县专利实施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要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取得的县级财政的扶持资金,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九条 县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对下达的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使用情况,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包括:完成、中止、撤销、失败情况及使用效果)上报县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