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摘要)
行政调解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市、县大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现就富顺县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是行政机关最大限度地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和纠纷,防范和减少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和谐,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因此,各镇乡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各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提高对行政调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网络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2009年8月31日前,县劳动局、县人事局、县卫生局、县交警队、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规建局、县国土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13个部门作为第一批成立行政调解办公室,县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行政调解办公室。各镇乡政府不单独设立行政调解办公室,涉及行政调解一并纳入镇乡调解中心进行。行政调解办公室的布置应当温馨、和谐,易于平息当事人的情绪。要添置能满足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亲属及特邀调解员参加调解必需的设备设施。行政调解的优越性、行政调解的程序、行政调解人员名单、行政调解的原则及调解人员行为规范等内容要上墙公示。
三、严格依法做好案件调解工作
(一)积极主动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或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各行政机关坚持“积极主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调处好与本机关行使职权有关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确立“群众的纠纷在我这里止步”的工作目标,不把当事人往信访和诉讼渠道推。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要达到80%以上,95%以上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本系统内部。
(二)严格回避制度。依法符合回避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人员回避,调解人员也可以主动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行政机关行政一把手决定,在回避决定做出之前,调解人员不得停止调解。
(三)及时做出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机关应督促当事人双方履行调解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做出裁决决定或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职权做出行政裁决或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
(四)完善相关文书。调解要做好调解笔录,行政调解员在笔录上签字,当事人签字按手印。调解协议书要符合法律规范,协议书上要有调解员签字,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调解协议书必须履行好送达手续。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相关材料及时归卷存档,妥善保存。
四、建立完善行政调解的有关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法制办要定期组织召开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工作信息。
(二)实行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县法制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此作为县政府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执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实行奖惩制度。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行政机关一把手要以书面方式向县政府说明原因。对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四)坚持培训制度。县法制办要牵头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组织专题业务知识培训,开展专题讲座,使各行政机关知法、懂法,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行政机关要成立由本行政机关行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职能部门中层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调解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认真制定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方案,设立行政调解室,确定行政调解人员,调解人员的职务和姓名要对外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