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富顺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富府发[2007]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富顺县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适用本规定。富顺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序配租。
第三条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富世镇和东湖镇非农业常住户口2年(含2年)以上,家庭成员2人(含2人)以上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户;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经房改后拥有部份产权的住房,以该住房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二)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一)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一个家庭不超过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三)实物配租面积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四)实物配租面积的租金按公房同类租金标准的50%缴纳,超出配租面积部分按公房同类租金标准缴纳;
(五)享受实物配租家庭按物业管理要求承担小区物管费;
(六)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六条 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镇政府及民政、监察等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情况评定分数,确定轮候顺序。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当年实物配租对象。具体评分标准为:
(一)无私有住房的计30分。有私有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在1—5㎡的扣10分;人均住房面积在6—10㎡的扣15分;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0分;
(三)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按1—2级伤残,计10分;3—4级伤残,计7分;5—6级,计5分;7—10级,计2分;
(四)申请人属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计8分;
(五)申请人属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之一的,计5分;每增加一种类型加计1分;
(六)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计5分。
第七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富顺县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于申请人所在社区、镇、县房地产管理局);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社区、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法定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符合第六条(三)~(五)款条件之一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1、残疾证;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烈属、军属、劳动模范等证件。
第九条 审查程序
(一)社区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政府复审。
(二)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张榜公布,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房地产管理局。
(三)县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审核。
(四)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房地产管理局。
(五)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镇政府及民政局、监察局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实物配租家庭公示名单,在当地新闻媒体及各社区公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张榜公布登记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诉;对虽符合配租条件,但因该批次实物配租房源所限而未予以配租登记的,轮候到下批次配租登记,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将轮候顺序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已登记确认的实物配租对象,持配租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实物配租相关手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房。如遇得分相同的家庭,采取随机抽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已登记确认的实物配租对象中,属肢体伤残1-2级的,可优先在配租的1-2层房源中选房;属现居住公有住房(含单位公房)的,须先腾退所居住的公有住房,方可参加选房。配租家庭在选房后即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在选房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申请。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为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实物配租家庭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时,每户缴纳2000元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在不承租住房时经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符合租赁合同中明确的退还保证金条件的,予以全额退还。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没收住房租赁保证金或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一)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口减少或通过购买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九)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家庭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县房地产管理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实物配租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还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还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住房租金。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国家公务人员在廉租住房配租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将视情节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富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