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摘 要)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根据《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占用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纳税人
在我县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四、税额
结合我县实际,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自府发(2008)3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确定富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27元/平方米。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
五、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一)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税法,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及时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后,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地方税务机关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纳税人或用地申请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违规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镇乡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尤其对农村建设用地,积极支持,严格“先税后批”。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土地管理部门查阅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情况;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征收税款。
六、执行时间
新的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计征。原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富府发〔1987〕105号)、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补充通知(富府发〔1987〕157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