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城市房屋转让管理规定》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 办理条件 | 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 买卖双方必须亲自到房屋交易所,房屋转移登记窗口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 办理手续 | 1、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交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属共有权的共有人权属约定协议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双方签订的规范《房地产转让呈报书、房屋买卖契约》(原件); 6、《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原件); 7、契税完税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以其他形式转移房屋的,提供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房屋所有权系共有或出租房屋的,其共有人、承租人应提交放弃优先购房的征询意见说明; 未成年人购买或转让房产,提供属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 房产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并对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声明公证书(原件),以及监护人身份证(交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或转让房产的,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批准的文件;集体企业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书);授权登记文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书,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国资局批准文件;授权登记文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自然人购买或转让房产不能亲自到场的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交验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归档 |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扣除国家法定休息日的正常工作时间 |
| 费用情况 | 交易所收取手续费:依据川价费(2004)171号文件,住房6元/M2,非住宅(房价)1.8%,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房管局收取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由申请人承担。 档案局收取费:依据富价(2005)59号文件,档案整理服务费40元/卷,移交进馆档案技术处理费5元/卷,委托除虫、杀虫费5元/卷,由申请人承担。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每周一至周四朝九晚五制、周五上午办公,周五下午政治学习、业务学习 |
| 联系电话 | 窗口咨询电话:0813—7210681、7210683 |
| 监督电话 | 中心投诉电话:0813—5651503 |
| 办理地点、邮编 | 富顺县房管局二楼交易大厅 64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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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