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 办理条件 | 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当事人必须亲自到房屋交易所,房屋转移窗口申请办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委托开发企业代为申请办理 |
| 办理手续 |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交复印件,查验原件); 3、 商品房购买合同(原件); 4、 购房付款凭据; 5、 契税完税凭证; 6、 房地产专业测绘机构测绘报告(原件); 7、 初始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 复印件,查验原件); 8、 婚姻状况证明;属共有权的共有人权属约定协议书(原件); 9、 未成年子女申报房产登记,提供监护人的证明(原件); 10、 其他必要材料。 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归档 |
| 办理时限 | 整幢30个工作日、单件10个工作日,扣除国家法定休息日的正常工作时间 |
| 费用情况 | 交易所收取手续费:依据川价费(2004)171号文件,新建商品住房3元/M2,由转让方承担;非住宅(房价)1.8%,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房管局收取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由申请人承担。 档案局收取费:依据富价(2005)59号文件,出具房地产等证明100元/每份,档案整理服务费40元/卷,移交进馆档案技术处理费5元/卷,委托除虫、杀虫费5元/卷,由申请人承担。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每周一至周四朝九晚五制、周五上午办公,周五下午政治学习、业务学习 |
| 联系电话 | 窗口咨询电话:0813—7210681、7210683 |
| 监督电话 | 中心投诉电话:0813—5651503 |
| 办理地点、邮编 | 富顺县房管局二楼交易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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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