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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008年7月)
一、富顺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运行状况
2007年4月,富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的要求,决定将富顺县政府采购中心从县财政局划出,作为县政务服务中心辖属的事业单位,编制2人(12月,编制调整为4人;截至目前为止,实际在编1人)。5月,县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开展政府集中采购业务。
业务移交以后,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以继续拓展政府采购范围和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为导向,以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基础,以规范采购程序和操作行为为目标,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和提升服务水平为宗旨,继续探索政府采购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的工作思路。并主要围绕以下两条主线开展工作:
第一条主线是:“规范运作,强化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
中心认识到公正透明是政府采购的灵魂,所以始终坚持把建立一套公正透明、程序规范、运作严谨、监管有力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一是建立完善操作规程。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财政部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配合县财政局制订出了详细的《富顺县政府采购运行规程》,并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全县,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了规范。2008年1月,采购中心制订了《采购活动操作规程(试行)》,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使所有的采购活动有章可循。
二是严肃采购方式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采购过程中,中心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采购单位根据年初采购计划填报政府采购申报表,县财政局对采购方式、采购资金等进行审核,并将符合采购要求且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批转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采购中心则严格按照财政局核定的采购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采购预算,以及采购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实施采购。
在操作过程中,中心始终坚持:一是从采购项目申请到采购资金的结算支付,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操作规程和监督手段。二是所有的采购项目都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告。三是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等部门和采购单位代表的监督,在各种形式的采购活动中均邀请其全过程参与。四是针对不同对象分别制定了不同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重大问题提交采购小组进行集体研究决定。五是将由单位填报、财政核定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每次采购的最高限价,每次采购都不能、也从未突破最高限价。六是坚持采购中心只作为一个组织活动的平台,不参加评标定标活动。由于全面推行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坚持信息、过程、结果公开,强化质量验收,使整个采购活动在阳光下操作。
三是建立职业道德约束机制。通过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一不准泄露应当保守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二不准发表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的言论和意见;三不准误导采购人采购某种品牌或型号的商品;四不准在采购活动中收取报酬;五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六不准收受采购人或供应商的好处费或回扣;七不准在采购当事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八不准向采购人或供应商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坚持依法采购,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意识,提升队伍的整体职业道德素质。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中心通过在富顺政务网上开设政府采购专栏,公开政府采购业务、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公布采购信息、报导采购活动、公示采购结果,既方便了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又扩大了社会影响,更增强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将其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使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局面。
第二条主线是:“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努力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一是采取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中心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过程中,本着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积极推进的原则,在认真总结完善集中采购的经验和做法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如“电话询价”、“限时现场竞价”等(“电话询价”是对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商品,如车辆、家电等,采用电话传真报价的方式进行采购;“限时现场报价”是综合运用询价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针对供应商“控货”的行为,采用现场公布采购商品品牌、型号,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报价的方式进行采购),最大限度地提高了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积极探索,通过协议供货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所谓协议供货采购,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货物类项目,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供应商,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供货期限、优惠率、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2008年,采购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分别与格力、美的、海信、奥克斯等品牌的空调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协议,确定了每个品牌、每个型号空调的协议供货价格,并作为最高控制价,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自主选择品牌与型号进行采购。实践证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有利于减少重复招标,方便预算单位采购,将原本分散的采购项目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益,获得最优的价格和最好的服务,从而达到规范资金支出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采购效率。对预算单位来说,通过协议供货采购,满足了其零星采购的多样性、时效性;对政府采购机构来说,可以把原来分散的市场进一步集中,解决了重复采购、效益不高的问题,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资金;对供应商来说,再也不用为了一些小项目东奔西跑于不同的开标地点,有利于降低销售成本,增加市场机会。总之,通过协议供货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既增大了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又逐步扩大了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更能充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促进了各项政府采购业务全面发展。
成立一年多以来,县政府采购中心不断拓宽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采购任务。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底,中心办理采购业务329宗,完成采购预算2254.5万元,实际采购金额1965.73万元,无一宗超过单位预算价和财政评审价。按照财政评审价,共节约资金288.77万元,节约率为12.81%,有效地降低了财政支出,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使用效益,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富顺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析与建议
1、部分采购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对政府采购工作不理解,有抵触情绪。
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集中采购工作的推行是整个政府采购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大变革,既通过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和规范化运作为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又为惩治商业贿赂、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大多数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认识比较到位,认为政府采购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与任何一项改革一样,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推进也触及了部分单位个别领导、经办人的利益。他们认为集中采购是采购中心和他们“抢权”,剥夺了自己的财力支配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后,财政、采购部门财权过度集中和统一,分散腐败会变为集中腐败。因而,部分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持抵触情绪,通过化整为零、虚报、瞒报等方式,千方百计地规避集中采购(部分单位甚至采用故意报低预算价格的方式来干扰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运行)。
分析与建议:政府采购工作在推行过程中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因而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至关重要。前一段时间,中心在宣传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但面对现状,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争取社会支持,寻求各方配合,积极营造利于政府采购的良好氛围:
(1)宣传应面对三类重点对象:一是各级党政领导、各单位的领导和具体的业务人员,通过召开一定规模的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或者举办一定规模的培训班,让党政领导及机关会计人员充分了解认识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二是供应商,供应商的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将有力于推动政府采购的发展。三是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管理,将会创造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大环境。
(2)宣传要重点突出三方面的内容:一要突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旨在帮助社会各界树立依法采购的正确观念。二要突出宣传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让社会各界从内心接受、认同并支持政府采购工作。三要突出宣传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目的让采购单位知道采购、验收、结算等具体环节,提高采购透明度,消除他们对政府采购的错误认识,以增强他们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度。
2、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不能很好地体现。
按照《富顺县政府采购运程》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必须在年初报送采购计划,经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但单位编制的采购计划往往随意性较大,在实际采购中,采购计划的内容经常发生改变,时间也无法确定。采购单位通常会事到临头才突然提出采购要求,同时又以迎检、上级领导要求为由,要求立即办理。这就造成零星采购过多,既增加了政府采购的工作量,又无法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与价格优势。
建议: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的时候,要认真计划、合理安排、提前报送,要同财政年度预算一并纳入部门预算和财政总预算计划,并细化到采购的项目。财政局在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对正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随意更改。采购部门要严格按单位的采购预算计划进行采购,统一安排、集中采购,增加单次采购量,扩大采购规模,降低采购成本。
3、政府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供应商较少,容易“控货”。
政府采购中经常涉及的电脑、空调等货物,通常情况下,一个品牌在县城只有1-2家代理经销商,汽车则是全市甚至全省都只有一家代理商,这就容易造成供应商“控货”的问题。
“控货”是指产品制造商的一种渠道销售策略,即对某一采购人的某一特定项目,谁最先获知采购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制造商或其区域代理商登记备案,谁将获得最佳的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而这种待遇往往是独享的,其它任何一家经销商均无法享受到这种价格和货源优势,如果有经销商胆敢越“雷池”,破坏规矩,势必招致严厉的惩罚,经销商对此有怨却不敢言怒,选择顺从实属无奈。比如:最近,中心为某单位采购了一批国内某知名品牌的电脑,通过网上公告、询价采购之后,县内一家公司以最低价中标。但是,由于该品牌在四川省内的代理商实行了“控货”,这家公司不得不从浙江提货来履行合同,即便如此,该公司仍然面临厂商对其的处罚。这种现象在汽车采购中则更为严重,以“一汽-大众”为例:该品牌在自贡只有一家代理商,且属于重庆片区经销范围。除该代理商外,其他任何公司均无权在自贡销售“一汽-大众”所有品牌的车辆(除非通过该代理商进货),违规将受到三万元的处罚。
一直以来,“控货”都是政府采购的顽疾。首先,它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为了促成交易,制造商往往会授意其它经销商陪标。对采购中心而言,集中采购所追求的目标是高质量、低价位、优服务,却因”控货”而无法实现。同时,“控货”也严重削弱了未享受保护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能力。二是造成了财政性资金的浪费。对采购人而言,如在采购中遭遇”控货”,可能无法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成本,原本通过集中采购能够节约的支出却转化成经销商的利润,特别是对一些社会公认度高的产品如果实行”控货”,使采购单位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付出较高的采购成本。
分析与建议:“控货”现象的存在,说明政府采购市场还不够成熟,还不能有效地规避这一现象,尤其是在较为特殊的项目采购中,“控货”往往带有明显的指定品牌倾向,给供应商串通投标造成可能,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削弱了政府采购促进廉政建设、节约财政支出的功能,给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如何破解供应商的“控货”,化解其消极影响已成为政府采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解决政府采购中的“控货”问题,有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首先,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部门要向“控货”亮“红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政府采购法》,制定相关的措施办法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制止“控货”,政府采购中心要深入调研学习,在货物类政府采购中推行多品牌采购,从法律层面“逼”实施这种策略的厂家就范,使其主动放弃这种营销策略,对顽固的制造商应果断地亮起“红灯”,将其生产的品牌罚下赛场,限制其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让其寸步难行。其次,采购单位在报送采购计划时最好只提技术要求,或者在同一档次的商品中选择2-3个品牌,使品牌与品牌之间形成竞争。最后,市场监管部门要破除带有垄断性质的“控货”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照经济法的有关条款,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排除“控货”的制造商,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竞争秩序。
4、车辆采购受种种不利因素制约,无法体现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优势。
首先,车辆的销售严格按照区域划分,一个品牌的产品在自贡地区、甚至西南片区都只有一家授权代理商,外地经销商不能跨区域销售,违反规定将受重罚。这就造成了经销商对市场的垄断,无法形成竞争。其次,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只能是先验车,再由支付中心付款,而外地供应商则认为占用资金时间过长,不同意此种付款方式。因此,采购中心只能在市内有限的几家供应商中进行选择。同时,供应商也会根据此种付款方式,考虑资金周转、利息占用等因素进行报价。最后,由于交车地点不同,必然产生相关运输费用,最终导致价格上的差异。由于车辆采购同时受到区域保护与付款方式的双重制约,同时又面临供应商数量少、渠道单一的困难,再加之每次都是零星采购一两台,无法形成量的优势,这就造成车辆采购价格优势不明显的问题。
然而,采购单位对以上情况不了解,往往都是以成都、重庆,甚至网上报价为依据,报送采购计划。例如:前段时间,某单位准备采购一台轿车,到成都了解到的价格为21.98万元,便以此为依据报送了采购计划。采购中心通过对全市范围内的供应商询价后,了解到在自贡市交车的最低报价为22.08万元,比成都市场高1000元。于是,中心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了沟通,介绍了车辆采购方面受到的限制,并为单位分析了到成都接车的成本(接车人员的差旅、伙食、交通费,车辆的汽油费、过路费等可能远远高于1000元)、以及自行接车的风险(新车回自贡才能购买保险,途中万一发生事故有一定的风险)。同时,中心也同意该单位如果能自行解决付款方式的问题,可以到成都购车。采购单位与财政部门协商未果后,最终还是同意按采购中心的询价结果签定合同。
建议:财政部门应针对车辆采购的特殊情况,提供更灵活、快捷的付款方式。采购中心要拓宽采购渠道,发现、培养更多的优质供应商;同时,也要多向采购单位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单位的理解与支持。
5、付款方式与付款时间对于集中采购的发展有一定的制约。
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审核流程与付款方式:首先,采购单位报送政府采购申报表,然后由财政局业务股室对采购资金提出意见,采购监管办核定采购方式,分管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审核单位采购计划、确保采购资金到位之后,转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采购中心完成采购、签订合同、验收货物后,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书、发票交财政局。财政局重新审核采购预算、采购资金、各股室签字、局长签字之后才能付款。这种方式容易造成付款不及时,使供应商资金积压、周转不灵、挫伤其参加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不利于培育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
建议:财政局应对每个审批环节明确具体的时间限制,且待核定单位采购计划、确保采购资金到位等所有前置审批环节完成之后,才转交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6、对履行采购合同的监督有待加强。
采购合同签订后,主要由供应商和使用单位负责实施。货物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监督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使采购合同履约期限难以保证,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期、延期问题;少数单位在合同执行中擅自变更合同规定的采购内容,随意改变货物配置、增减品种、数量等;部分单位在项目验收、设备安装调试时没有严格把关,使采购项目的质量得不到保证,采购合同履行的严肃性受到影响。
建议:采购中心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核鉴证,防止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篡改合同条款。县财政局采管办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对于重大采购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参与验收。
7、采购中心人员严重不足,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一是人手太少。虽然采购中心编制为4人,但截至目前为止,实际在编只有1人。(从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底,共312个工作日,办理采购业务329宗,平均每天一宗以上)。二是采购中心主任迟迟不能到位。采购中心整体移交后,其主任由政务中心副主任临时兼任。2007年9月,经县编委会研究决定(富编发【2007】22号文件):采购中心主任按副科级领导干部配备。但截至目前,采购中心主任迟迟没有任命,采购中心主任也就只能继续由政务中心副主任临时兼任(准确点说,由于县委组织部没有正式发文任命,这种兼职也是一种“非法”行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需要独立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与供应商签订经济合同,甚至还会面临不少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法人代表如果不尽快明确、到位,将不利于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是人员培训,学习交流不够。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求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水平。由于中心人手少,工作繁忙,所以从未组织外出学习、培训、参观、交流。目前,中心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从未接受过专业的学习和培训,对政府采购所必须掌握的招投标、商业谈判、合同签订、市场调查以及商品、工程、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储备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高效(由于缺少专业技术人才,在开展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采购时,容易遭遇技术障碍)。
建议:一是及时补充工作人员;二是尽快任命采购中心主任;三是加强业务学习,组织外出学习、培训、参观、交流,提高业务水平。
总之,一年多来,我县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也依然存在诸多的困难与问题,距离上级、领导的要求与部门和群众的期望,还存在的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与不足,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和改进,推动我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