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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07年11月05日 【浏览字号:   来源:县政府应急办公室

富府办发〔2007〕76号
富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防、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防
3.3  预警
3.4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疫情确认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自贡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我县如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按下列原则划分定级,其中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和自贡市畜牧确定。
    1.3.1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县在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县发生且四川省及相邻4个以上省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3)我县发生动物暴发病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3.2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县在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都包括我县在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县在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我县在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县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州猪瘟、非州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县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县在内的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3.3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县发生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还有1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县发生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还有1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县发生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还有4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县发生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还有4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疫、狂犬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市畜牧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3.4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和指导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自行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预案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
1.5.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3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进行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4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镇乡畜牧兽医站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分别根据县畜牧局和镇乡畜牧兽医站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和镇乡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的组成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
县畜牧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应急办、县畜牧局、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县广电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县物价局、县市场管理服务所、县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2  县指挥部职责:在市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统一对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并采取相应措施。
2.1.3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有关镇乡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4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应急办:按照有关应急工作要求,指导、协助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依法提出封锁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监督、指导各镇乡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媒体、广电局及时报道由县畜牧局提供的已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规范性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
县发展和改革计划局:负责将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畜牧局抓好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动物防疫扑疫补助经费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体系项目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指导 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活动。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市畜牧局等部门做好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县质监局: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徒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畜牧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交通局和交警大队:依照各自职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县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县劳动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政策。
县武警中队: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在县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乡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畜牧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县畜牧局组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的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5  组织体系框架
 
 
                                                                                    
                                                                       

富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兽医管理部门
县动物防疫监督所
 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领导或业务指导                                                                        配合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防、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畜牧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动物重大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效果的监测,并根据本县及周边的疫情动态变化,对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监测结果要进行整理分析,监测
时发现的疫情及隐患必须及时向县畜牧局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有关防治对象发布预警公告,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3.2  预防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和疫情预警时预防;紧急预防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开展。
县畜牧局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县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动物疫病预防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加强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建立全过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确保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
逐步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理。  
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管理,防止外源性疫情传播.县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对输入地动物、动物产品的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要求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加强对动物及产品换证处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3.3  预警
县畜牧局根据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3.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4.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
3.4.3报告时限和程序    .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并同时报县畜牧局。县畜牧局应当及时通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畜牧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3.4.4报告内容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发病动物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情况。输入性疫情还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名单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镇(乡)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即刻成立。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  当地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畜牧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疫情确认
发生动物重大疫情后,县畜牧局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和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诊断与确认疫情并对疫情程度、态势、规模等作出评估。
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实验室诊断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且非辖区内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进行进一步技术分析。
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助确认;如有必要,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专家组协助共同确认;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必要时会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确认。
4.3  应急响应
4.3.1  突发I、II、III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I级、II级、III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人民政府在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城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县畜牧局: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畜牧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3.2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开展疫情应急处置。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交通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对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并及时向有关县(区)发出通报,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必要时报请市畜牧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畜牧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3.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终止由省兽医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终止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食品报告。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终止,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局报告。
必要时可请求市畜牧局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局。
5.2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干扰、妨碍疫情调查、应急控制、处理工作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订的标准以及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实行持续性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县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的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全县疫苗、消毒药品等动物防疫物资储备量不得低于上年用量的20%。
6.2.6  经费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按分级负担原则,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应急物资储备,各类应急保障以及宣传、培训、演习、日常工作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县、乡镇财政应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县财政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加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4.2  培训
县畜牧局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相关人员和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的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4.3  演习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县畜牧局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演练,确保县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县人民政府可根据资金情况和实际需要组织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的疫情,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要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畜牧局牵头制定,定期评审,并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变化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县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畜牧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畜牧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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