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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地震应急预案
2007年11月29日 【浏览字号:   来源:县政府应急办公室

富府发〔2007〕62号
富顺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县科技局(县地震办)
3.预警和预测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扩大应急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指挥与协调
4.5紧急处置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援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保障
6.3宣传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7.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7.3应对邻区震灾
8.附则
8.1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自贡市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境内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县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1.4.1自行启动
地震事件发生后,震区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和单位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1.4.2分级响应、统一领导
市政府是处置我县行政区域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县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视震区政府的地震应急需求,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地震办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给予必要的支持。
1.4.3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我县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后,县防震抗震指挥部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县长、县人武部1名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科技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应急办、县救灾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与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文体局、县安监局、县科技局、县广电局、县粮食局、县房管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供销社、县消防大队、县电信分公司、富洲水务集团、富益电力公司、县天然气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26个镇(乡)人民政府镇(乡)长。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图:
 
     指挥长
 
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政府相关副县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武装部副部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
县政府新闻办
县政府应急办
县政府救灾办
县经济商务局
县教育局
县卫生局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规划建设局
县交通局
水务局
县文体局
县安监局
县广电局
县粮食局
县房管局
 
 
 
 
 
指挥部办公室
 
县环保局
县城管局
县供销社
县公安局
 
 
 
26个镇乡政府
 
 
 

 
 

 
 

(设在县科技局)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抗震救灾的指示、命令;部署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提出请求市政府支援的建议;必要时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处置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2.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调查了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乡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指导抗震救灾宣传;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3.1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分管防震减灾的副县长
成  员: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和震区镇乡人民政府负责人。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规模可视地震事件的大小和对社会影响程度的不同而设置。现场指挥部成员一般由地震、民政、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组成。
2.3.2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督促震区镇乡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抗震救灾工作。
2.4县科技局(地震办)
县科技局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管理地震损失评估与灾害调查工作。
   3  预警和预测
由市地震局组织对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县科技局(地震办)配合和协助。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我县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我县及邻近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我县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县及邻近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我县城区4.5-4.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县及邻近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我县城区4.5级以下或发生在我县及邻近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  级  标  准
初  判  标  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城区地震的震级
发生在富顺地区及邻近地区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6.0级以上
7.0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5.0-5.9级
6.5-6.9级
较大地震灾害
20-49人
 
4.5-4.9级
6.0-6.4级
一般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4.5级以下
5.0-5.9级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响应。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县、镇乡地震应急预案和县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全县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政府领导。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市地震局的组织、协调下,市政府领导全县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县和县级有关部门及有关镇乡地震应急预案。县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市、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县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县、镇乡地震应急预案和县级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县科技局(地震办)在市地震局指导下,组织、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县科技局负责人。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政府决定。市地震局对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进行核准并考虑相关因素,确定相应的全市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当需要启动Ⅲ级响应时,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当需要启动Ⅰ和Ⅱ级响应时,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4.2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援,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地区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如果发生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比如造成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灾区社会动荡的,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在市地震局指导下,由县科技局(地震办)配合和协助完成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并抄送县科技局(地震办)。
县民政、公安、交通、铁道、水务、规划建设、教育、卫生和生命线工程单位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抄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地震局,抄送县科技局(地震办)、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救灾办和县民政局。
县科技局(地震办)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县政府并及时续报。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震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情况并报告市台办或市外事办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救灾办和市民政局,经市政府审定后,由有关部门规定上报省港澳办、省台办、省外事办、省政府应急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省救灾办和省民政厅。
4.3.4震情灾情公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科技局(地震办)按照《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四川省震情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四川省严重破坏性地震涉外工作应急反应预案》和《自贡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宣传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发布;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报道,按规定由省级有关部门决定发布。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和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Ⅰ或Ⅱ响应。
在省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下,启动县、镇乡和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县和镇乡政府的防震抗震指挥部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镇乡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启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实施地震应急工作,传达省、市、县政府的指示和命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县级其他部门在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政府迅速上报灾情,请求市政府支援。部署饮用水和食品供应、伤员护送、物资调运和交通保障工作。
县政府视灾情决定是否采取震区特别管制措施。
县政府向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通报震情、灾情;组织力量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4.4.2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政府领导全县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Ⅲ级响应。县科技局(地震办)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县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同时通报县驻军;启动县、镇乡地震应急预案,立即将县、镇乡防震抗震指挥部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长、副指挥长迅速赶到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全县的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县科技局(地震办)向县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后,县科技局(地震办)协助市地震局派出的现场应急工作队,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的情况,县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县科技局(地震办)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 Ⅳ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在市、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地震灾区所在镇乡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Ⅳ级响应。县科技局(地震办)组织、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镇乡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科技局(地震办)和县民政局,通报当地驻军;启动镇乡地震应急预案,立即将镇乡防震抗震指挥部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积极协助地震部门做好震害评估工作,组织本地区力量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县科技局(地震办)向县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县、镇乡地震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分别向县、镇乡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县科技局(地震办)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判断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气、供电、供水等生命线设施;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科技局(地震办)协调组织县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县外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组织指挥部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水务、电力、通信、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卫生局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县、镇乡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5.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险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对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采取处置措施;监视各类次生灾害及建(构)筑物的坍塌危险,采取防范措施。
4.5.3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县、镇镇乡人民政府具体制订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5.4次生灾害防御
县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及时有效地排除因滑坡、山崩等地表破坏和造成河流阻塞、水库堤坝损毁等险情,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江、河、库、堰水质的监测。
4.5.5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县科技局(地震办)协助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断意见。
4.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灾,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非灾区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援;县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5.7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灾害调查
县科技局(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在镇乡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经市地震局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专题向县政府报告,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决策依据。
县科技局(地震办)协助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4.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按照《自贡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人民政府组织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地震部门管理,委托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委托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4.7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理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上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援
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县人寿保险公司、县财产保险公司、县太平洋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地震保险工作,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县科技局(地震办)在市地震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县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镇乡防震抗震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县人防及、无线电管理及通讯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县有关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迅速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人员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6.2.2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迅速组织一支40人的医疗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督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卫生等。并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
6.2.3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航道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伤员的疏散。
6.2.4通讯保障
县邮电局、电信分公司、移动富顺分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经批准可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6.2.5电力保障
富益电力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电、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2.6物资保障
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经济商务局、县供销社:负责调运抗震救灾所需的物资、粮油、食品等,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2.7饮水保障
县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富洲水务集团:负责灾区人、畜饮用水源和供水系统恢复和建设,保证灾区救灾、生活用水。
6.2.8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警队、县武警中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次生灾害源及救灾人员的安全保障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规划和建设局、县民政局: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0城市基础设施抢险
县规划和建设局、富益电力公司、县城管局、县自来水公司、县天然气公司、县交通局:组织力量对受灾城市中被破坏的排水、供气、供电系统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6.2.11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富顺中队、县公安局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品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2.12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及拨款准备;县人行、工行、农行、信用社:做好应急救灾信贷准备工作。
6.2.13呼吁与接受外援
县民政局、外事办:呼吁省内提供应急支援。
6.3宣传
县政府新闻办、县广电局、《富顺宣传》、县教育局: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报道和中小学学生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我县城区、镇乡、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科技局(地震办)收集震情与社会影响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地震局,市地震局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县政府督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
当我县农村镇乡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政府督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
发生在我县境内除县城以外的镇乡及邻区的3.0-4.0级地震,称为强有感地震。应对强有感地震,由震区所在镇乡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地震工作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科技局负责人。
7.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临震和震后应急期外的其它任何时候,若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县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的镇乡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县科技局(地震办)协助市地震局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7.3应对邻区震灾
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我县,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县人民政府或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与邻近地区政府和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  附则
8.1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务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状态。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上报县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上报县政府。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科技局(地震办)承担。
8.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批准后实施,原《富顺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富府发〔2005〕4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县科技局(地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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