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县在了生牲畜口蹄疫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口蹄疫防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预案。
一、口蹄疫疫情的确认
口蹄疫是偶蹄兽的一种急性发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被世界重重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口蹄疫疫病的确认由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负责。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富顺县动物重大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县口蹄疫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指挥长由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畜牧避、县计划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经贸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各镇乡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动物重大疫病指挥机构。该机构在县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组织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指导并参与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畜和同群畜、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提出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诊断、处理预备队。
(10)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其他部门的职能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1〕51号)和本预案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自职责。
(1)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2)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疫苗补助经费,扑灭疫病补助经费和防治工作经费。
(3)公安、交警、武警部门:协助封锁疫区、扑灭疫点内易感动物,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交通部门:支持、协助搞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检疫、监督和运载工作的消毒工作;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5)监察部门:对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对因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疫情发生,扩散甚至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要及时查处。
(6)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7)质监部门:负责畜产品的质监监督,并配合畜牧部门搞好疫情相关监测工作。
(8)经贸部门:负责易感动物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9)卫生部门:负责疫区的人员的疫情监督和预防工作。
三、应急措施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可疑口蹄疫疫情或接到口蹄疫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直到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对发病畜群实施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牲畜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立即报告县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疫情一旦确认,畜牧部门应立即确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交易市场、屠场,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开展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牲畜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以及做好其它相关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逐级上报。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
(二)资金保障:县及乡镇财政承担每年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现场诊断组和防疫组,负责辖区的牲畜牲畜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诊断、监督工作等。
五、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提出临时应急处理意见。同时,分别向县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六、其它事项
(一)从事牲畜饲养、经营和牲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2005年5月1日实施。


